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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工商营业执照须提供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南宁市工商局从8月起要求外省人员到南宁市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含个体户及有限、股份公司)须提供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该证明可以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或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出具。
     南宁市各工商分局具体要求也有所不同,南宁市青秀分局、兴宁分局、经开分局、良庆分局必须提供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广西区工商局、南宁市工商局、西乡塘分局、高新分局可不提供,由本人签字声明。
   
   
    婚育证明办理程序
   
    承办单位名称 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
    办证依据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
    办证范围 在现居住地(现居住地不是户籍所在地,跨县(市)以上行政区域间的流动)居住一个月以上,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以生育为目的的异地居住,可能生育子女的已婚育龄妇女;要求育龄妇女(15——49岁的女性人口)和流往省外的男性成年流动人口应当在离开户籍地前,应当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后方可办理〈婚育证明〉(1)生育后未按规定落实节育措施的;(2)政策外怀孕未采取补救措施的;(3)政策外生育未做处理的。
    办证材料
    1、申请人持本人一寸近期照片两张、户口簿、身份证,
    2、已婚的应持〈结婚证〉,已生育的持〈生育服务证〉、落实节育措施证明、查环查孕证明;
    3、 政策外生育的,需持社会抚养费征收收据等证件,带〈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
    发证、查验和补证程序
    1、本人向所在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村(居)委会进行登记备案。
    2、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办审核,对提供资料齐全的,及时办理《婚育证明》。
    3、成年育龄人员到达现居住地后,应当在15日内到现居住地的乡镇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4、现居住地对未持有户籍所在地发放的全国统一格式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成年流动人口,发给当事人《限期补办婚育证明告知书》,并限期在一个月内补办《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在限期补办期间,现居住可为以下人员办理临时《婚育证明》:
    (1)经核实、婚姻、生育信息完整、准确的;
    (2)在现居住地依法办理暂住登记或居民登记1年以上,并具有稳定职业和住所的;
    (3)已采取绝育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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