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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6月1日全面启用《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
 
    日前,北京地税转发了《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代收费业务使用税务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08号)。文件称,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目前正在使用的自印发票可使用到2008年5月31日。自2008年6月1日起全部使用《专用发票》。
   
      《专用发票》适用于银行接受收费单位委托办理代收水、电、气、暖、报刊费、通讯费、有线电视收视费、上网费和寻呼费等费用业务时开具。《专用发票》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和管理,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负责发售。
   
      文件规定,银行应当于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发票领、用、存情况和开票的汇总数据,开票明细数据应当保存5年,以备税务机关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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